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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自助餐后引发身体不适 法官耐心调解获补偿
作者:潘文婕 发布时间:2008-03-12 09:06:19
市民陈先生与朋友在一家知名自助餐馆就餐后发生身体不适,两天后到医院确诊为急性肠胃炎,因与餐馆协商未果便起诉至法院。3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经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该餐饮公司表示愿意退还两原告的餐费并补偿其一半的医疗费用900元。
2007年12月15日,陈先生和朋友来到上海一家知名自助餐饮公司就餐,不久三人便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反胃、恶心等症状。陈先生第二天开始发烧,17日晚来到医院检查,经唾液化验,结果显示其唾液“细菌”较多,并被确诊为急性肠胃炎。陈先生的朋友孙女士又去了另外一家医院作了相应检查。嗣后,陈先生等人与该餐饮公司多次进行交涉,又经消保委调解但始终未果,遂起诉至徐汇区法院。 陈先生认为,该自助餐饮公司提供不卫生食品,致其身体伤害,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200余元,并作出当面道歉。 徐汇区法院受理后,立即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此案进行诉前调解,从调解室接受委托到结案仅花了三天时间,经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和工作,被告表示愿意退还两原告的餐费并补偿其一半的医疗费用。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补偿两原告人民币900元,原告方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每到长假过后,有关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诉争会频频出现。正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徐汇区法院的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增强自身的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在发生消费纠纷时,要及时申诉、举报,并妥善保留好证据。 本案中,消费者陈先生和朋友孙小姐就餐后出现不适症状后未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食物样本,造成因延后就医造成的取证困难。另外,当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与餐饮经营者交涉,如未果,应在收集、保留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及时向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或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同时,相关餐饮行业也应当诚信经营,确保所提供食物和餐馆的卫生与安全,相关部门也应大力净化餐饮市场,为老百姓把好“入口”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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