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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美容店隆鼻失败 法院判决顾客自担责任20%
作者:孔令杰   发布时间:2008-03-07 11:29:37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某女士禁不住诱惑作了隆鼻手术,不料第二天即发生炎症,后历经数月、花费近万元方才治愈。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美容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女士对自己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谢女士经营着一家美容店,其同胞妹妹在其店内打工。2007年5月,年届40的袁女士经人介绍在谢某的美容店内做护理,期间店员多次向其推荐鼻梁填充。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谢女士的妹妹为袁女士实施鼻梁填充手术,往其鼻子上打三针,袁女士当场支付了1600元。令袁女士意想不到的是,第二天鼻子就开始红肿、疼痛。在谢女士妹妹的陪同下,袁女士先后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最终被诊断为注射隆鼻后异物反应。9月21日,第九人民医院整形外科专家为袁女士实施手术,将“填充物”取出,后炎症消失。

    经调查,谢女士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谢女士的妹妹未取得注册整容医师资格,系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袁女士因隆鼻手术致异物反应,遗留鼻部疤痕,色素沉着,经鉴定评定为10级伤残。

    因双方协商未果,袁女士一纸诉状将谢女士及其妹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由于第一被告不具有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的从事隆鼻手术的经营许可,第二被告也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故第一被告作为非法经营单位的业主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原告由于过分轻信第二被告的介绍、推销,与本起纠纷的发生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其过错行为却也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而减轻第一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第二被告为原告实施鼻部填充术系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损失的20%,第一被告承担80%。故判决被告谢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万余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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