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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龄童洗温泉摔伤 度假村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仅赔医疗费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3-07 09:42:14


    6岁多的小慧(化名)在一次随家人到丰台某度假村洗温泉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孩子的家长在与度假村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将度假村告上了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除度假村自愿赔偿小惠的医疗费外,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2007年10月4日下午,小慧由家长带领来到度假村洗温泉时,由于地面湿滑,小慧摔倒磕在池子的边沿,下额磕出一个2.5厘米长的大口子。家人立即将孩子送到医院,缝了七针。

    小慧的家人认为,孩子是在经营场所内受伤,度假村作为盈利性经营单位,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在治疗后,小慧的家人多次找度假村协商赔偿,但其只同意赔付医疗费,其他费用拒不赔偿,且从未对小慧进行任何安慰。因为小慧一行6人购票刚进去孩子就受了伤,为送孩子去医院治疗,大家都没能洗浴,所以小慧的家人提出退还当天的门票钱,但也遭到了拒绝。

    于是,小慧的家人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度假村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门票款、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271.7元。

    法庭上,度假村的法律顾问针对小慧的起诉答辩称:我们在度假村的大厅、服务台、休闲区等多处都设立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原告是未成年的孩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我度假村规定,不满1米1的孩子要在家长1:1的陪伴下洗温泉。原告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孩子摔伤的直接原因。同时,度假村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均提出了异议,他们只同意赔偿孩子的医药费,其他费用均不同意支付。至于门票款,度假村的法律顾问表示,小慧并不是一进去就摔伤了,而是在他们一行几人洗了一段时间后才摔伤的,故不同意退还门票款。度假村的代理人还当庭出示了照片,来证明洗浴大厅接待处悬挂的宾客须知和在洗浴场内多处摆放有“小心地滑”黄色警示牌。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小慧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带其到公共场所,应依法履行保护其安全义务。根据庭审证据表明,度假村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小慧在度假村洗浴场所摔伤,系其监护人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所致。故原告认为,度假村在其摔伤事件中存在过错,要求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度假村自愿表示赔偿小慧现已发生的医疗费,本院不持异议。据此,判决度假村赔偿小慧医疗费261.7元;小慧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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