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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商家误导消费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董燕静   发布时间:2008-03-06 14:53:06


    因听了“确保相机在昏暗灯光下,仍可拍得万无一失的锐利影像”的广告,金先生买下了一台尼康数码相机。但无论白天还是晚上,他拍摄的照片都达不到广告中宣传的效果。金先生认为是虚假广告误导了自己,将商家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金先生要求退货的诉请。

    金先生用相机拍出来的照片上都有光斑,其到售后服务中心修理了两次,还是没有解决问题。金先生认为相机的使用效果和广告所描述的不符,属虚假广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两次维修不成,可以退货”的规定,其要求退货。

    尼康销售公司称,广告词完全是在可接受范围内的,广告最后还附加了警告语,要求使用者根据说明书正确操作。在操作正确的情况下,完全能够达到广告中描述的效果。产品在投放市场前有相关部门检测合格的报告。金先生两次维修,也都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故障,因此,不同意金先生退货的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先生没有提供相机有质量问题的证据,尼康公司则拿出了国家照相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结论:“根据行业标准的评判原则综合判定该台数码相机为合格”。广告中使用的词语虽有些夸张,但不足以误导消费者,相关广告管理部门也未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法院最终驳回了金先生的诉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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