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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突然受伤取消埃及游 旅行社拒不退费遭起诉
作者:祝茜   发布时间:2008-02-28 16:02:29


    2月27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王女士起诉中青旅要求退还旅游费一案。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7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埃及十日游”合同,该《合同》约定“旅行社已向航空公司缴纳机位定金2000元/人,如取消航空公司不予退还此项费用。因旅游者原因取消、变更,此项费用将计入取消的实际损失费。”另外《合同》规定,“成行前的解约责任,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发生实际的费用。”合同签订后,2008年1月10日,原告突然腰部扭伤,不能起床,更不能参加1月19日的旅游。1月17日上午,原告向被告提出退团,并提出解除合同,同意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被告退还旅游费用人民币8610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旅游费,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旅游费8610元。

     中青旅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原告出现紧急情况不能出游,如果是在15日前通知我方,我们可以退款,但原告在出发前仅2天,通知我们,致使酒店、机票等费用已经发生,无法退款,因此我们不同意原告诉请。

    原告称突然生病是难以预料的,原告积极养伤,也是想参团出游,最终无法痊愈才放弃了出游,并及时通知了被告,因此,被告应退还团费。

     双方在法庭上未能达成调解,此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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