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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商品产地与实际不符 上海大润发被判退一赔一
作者:刘宁   发布时间:2008-02-18 13:41:40


    消费者王先生以标注的商品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为由将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告上了法院。2月18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大润发承担商业欺诈的法律责任,退还王先生购物款人民币19元并赔偿19元。

    去年10月,王先生在大润发处购买卡夫果珍(500毫升)2瓶、汇源全有PET胡萝卜+橙+苹果(500毫升)4瓶,价格为19元。当时大润发在上述商品的标价签上注明产地是北京。而王先生在食用后却发现卡夫果珍与汇源全有的总公司是在北京,但实际生产单位卡夫果珍是武汉企业,汇源全有是山东企业。

    王先生认为,大润发作为上海市的著名超市,理应在进货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商品的合格产地证明和相关标识、标价签进行检查,通过验收合格后才上架销售。但大润发却利用了消费者相关知识的不足,伪造产地标价签,误导欺诈消费者。王先生以此为由将大润发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19元并赔偿19元。

    大润发则认为,自己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和主观故意,自己销售的上述产品均是北京生产,包装和标价签上注明的产地同样是北京,由于北京是总公司,仅是由于过失未在标价签上注明具体的生产公司,并非欺骗消费者,王先生所述事实不存在,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有义务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其所购商品的基本信息。被告大润发在所销售的商品标价签上做出了与商品实际产地不符的标注,显属不当。原告王先生据以要求被告大润发退回货款并赔偿一倍损失的诉请,应予准许。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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