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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面料两个名称 消费者难获双倍赔偿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8-02-02 15:19:38


    消费者高某某在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世家”牌“100%竹纤维”床品一件,经检测床品面料为100%粘纤。为此,高某某以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君太百货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产品名称不统一的问题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统一规定并规划落实,君太百货出售商品不存在欺诈故意为由,驳回了消费者高某某要求双倍返还货款以及停止类似欺诈的诉讼请求,但法院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在面料名称上存在争议,从消费者角度出发,支持了高某某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

    2007年6月28日,高某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于2006年9月11日在君太百货购买了“世家”牌“100%竹纤维”床品一件。该商品介绍中,标注了极为诱人的功能,后经咨询了解,纺织品中并无“竹纤维”这一名称,也无相应的检测标准。经检测,其购买商品的面料为100%粘纤。故请求法院判令君太百货退还购物款419元,双倍赔偿419元,承担检测费160元,出具商品的检测报告和具有保健功能的依据并停止类似欺诈。

    君太百货则称,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因为竹纤维是粘纤的一种,而且粘纤优良性能较为全面,竹纤维的性能又优于普通的粘纤,没有任何欺诈。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1日,高某某在君太百货购买世家牌床品一件,价格419元,其中面料标注为100%竹纤维。高某某购买商品后,自行到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对产品面料进行了检测,结论为面料100%粘纤,为此高某某支付检验费160元。

    高某某购买的产品系南通斯德福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出品,面料是上海一家公司生产,原料是天然竹。南通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南通斯德福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商标为世家的竹纤维床单,检验结论面料成分为:再生纤维素纤维(竹纤维)100%。

    一中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高某某在君太百货公司购买标注面料为竹纤维的商品后,经送检得出的结论是粘纤,其据此认为,君太百货在销售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而君太百货亦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表明其销售的该产品面料检测结论为再生纤维素纤维(竹纤维)。由此可见,对于君太百货出售的同种商品的面料标注有不同的名称,对产品名称不统一的问题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统一规定并规划落实。高某某以其送检商品后的检测报告结论认定,君太百货出售商品存在欺诈的故意,证据不充分。因此法院对高某某以君太百货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属于欺诈应对其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虽然君太百货出售的产品标注和介绍有随意之处,但该行为尚不构成欺诈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高某某对所购商品的标注成分提出异议,进而对产品的性能产生怀疑,故法院从消费者角度考虑,支持高某某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并判定高某某和君太百货分担高某某的检验费。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令君太百货一次性给付高某某购物款及检验费供计499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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