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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袋底部开裂烫伤顾客 商家赔偿3600元
作者:王杨 杨梅   发布时间:2008-01-30 15:18:05


    原告在使用从被告商店购买的热水袋过程中,因热水袋底部开裂,热水将原告烫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612.31元。

    原告季某诉称,2007年12月1日,原告从被告陈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一个热水袋。在使用中,热水袋漏水,将其左脚背、右小腿烫伤,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032.3元、误工费1200元、陪护人员误工费160元、伙食补助费160元、交通费4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在被告的商店购买热水袋属实。原告烫伤后,被告找到批发热水袋的批发部,他们只答应赔偿300元,因此我们未达成协议。后经工商部门调解也未果。被告陈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商品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原告在购买热水袋后,在使用中热水袋底部开裂,将原告烫伤,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原告对被告主张权利,与法律规定相符,但是,原告的误工、陪护误工损失等过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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