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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收了却没货供 一汽车销售商被判双倍返定金
作者:曾庆朝 刘月侠 发布时间:2008-01-24 15:07:35
汽车销售商在收取了用户购车定金2.5万元后,竟然长时间内无车可供。今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销售商向用户双倍支付定金5万元。
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河街村33岁的黄栋察,于2007年4月1日和南阳万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由万利达公司向黄栋察提供EQ3120型东风金刚货车一辆,车辆单价135000元,合同签订后黄栋察按合同约定向万利达公司支付定金25000元,并由万利达公司出具了收条。2007年5月20日,万利达公司告知黄栋察无该型号车可供,后经协商换车,黄栋察依协商雇车去郑州看车,发现该车非近期出厂新车且为压库车,不同意接受。黄栋察于2007年7月10日向万利达公司发出信函,告知万利达公司因其不能供货,要求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5万元。 万利达公司回信说,同意按银行贷款利率加点利息退定金,并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双倍返还。 黄栋察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万利达公司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庭判决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双倍支付定金,并承担诉讼费。 2007年11月29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车合同,是经双方一致同意所建立的,合法有效。且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交付定金的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责任。现被告在供货期到期后才告知没有原告所购车型可供,遂协商换车原告无法接受。现原告以此为由认为被告构成违约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依法解除合同一节,被告也予同意,对此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遂作出了:“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黄栋察经济损失款50000元。”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万利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万利达公司上诉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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