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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承诺"假一罚十" 消费者获赔十倍购物款
作者:韦悦 发布时间:2008-01-17 08:35:14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雷女士诉北京长得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得祥龙公司)买卖合同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长得祥龙公司退货并赔偿消费者十倍购物款。
2007年6月12日,雷女士从长得祥龙公司处购得IBM笔记本电脑1台,支付价款21500元。长得祥龙公司为雷女士开具发票,发票上注明:假壹罚拾。2007年6月18日,雷女士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测,该中心将检验标的物送生产厂家即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进行产品名称、序列号及有关部件信息查询并核实,结论为:送检的笔记本电脑中有关部件数据信息并非联想公司原装机器产品的信息,属机器在出厂后被擅自更改了原装机器的配置而不是原装售往中国大陆地区的产品,也不可能享受正常保修服务。因此,原告将长得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包括本案电脑及一套杀毒软件),退还原告雷女士已付购物款21500元,并判令长得祥龙公司履行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人民币21.5万元及承担检验费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雷女士从长得祥龙公司处购得笔记本电脑及杀毒软件,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经查,雷女士购得的笔记本电脑并非原装产品,出厂后被擅自更改了原装配置,不是原装售往中国大陆地区的产品,不可能享受保修服务,现无证据证明长得祥龙公司将以上情况告知雷女士,因此,法院认为,长得祥龙公司未向雷女士告知产品的真实情况,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其在发票上注明“假壹罚拾”应视为该公司作出的单方承诺,因雷女士所购笔记本电脑并非原装产品,因此,长得祥龙公司应按照发票中的承诺履行“假壹罚拾”的义务。综上,法院对于雷女士提出将所购笔记本电脑退货、返还购物款、进行10倍赔偿、承担检验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北京长得祥龙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雷女士购物款21500元,并赔偿雷女士21.5万元及检验费1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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