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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终止妊娠被罚款3万 助理医师状告卫生局败诉
作者:刘德生 发布时间:2008-01-15 14:29:52
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非法为他人终止妊娠引发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吴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吴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梁垛镇某村村民王某于2003年10月生一女孩,因其夫妇符合生育第二胎的规定,2006年3月经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再生一个孩子。2005年11月,王某怀孕二胎。2006年3月,王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婆婆托人请某医院医生检查,确认是女胎。6月9日,王某的公公通过某医院院长的介绍找到在东台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任助理医师的吴某帮王某引产。吴某开始不同意,但经不住金钱诱惑,在王某公公答应给4000元手术费后同意帮助王某做引产手术。6月11日,吴某与他人一起共同为王实施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并获成功。王某待产和术后均住在医院外的宾馆客房。引产过程中吴某经手收受王某家人引产费4000元,除给他人1500元,自己实得2500元。东台市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吴某等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给予吴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认定情节严重,同时吊销了其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吴某不服,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吴某明知其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且违反操作规程,收受好处费,应认定情节严重;被告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是国家严厉打击的一种非法行医行为,也是国家为了更好地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之一;吴某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本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增强责任,但却故意非法为他人实施了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且置孕妇生命安全于不顾,违反操作规程,非法收受患者钱财,弁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的危害性显而易见,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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