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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将飞机起飞时间弄错 四游客自掏腰包返程获赔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08-01-11 13:32:16


    四游客参加中国航空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香港自由行,因旅行社把抵京的时间弄成了飞机从香港起飞的时间,导致其误机,四游客遂将中国航空国际旅行社告上法庭。今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4起旅游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航空国际旅行社赔偿每名原告机票款2192元到2992元不等以及机票款10%的违约金219.2元到299.2元不等。

    2007年5月,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香港自由人”旅行团,出发前,被告向原告发出了“香港自由人出团通知”和“港澳游注意事项”书面通知各一张。“香港自由人出团通知”内容为出发返程的航班、酒店情况及入住注意事项、出发地点、回程确认等内容。“港澳游注意事项”中内容为出、入境注意事项和在港澳期间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出团通知”中,关于出发、返程的航班一项,通知上书写为“5月03日 KA905 0800/1150 5月06日 KA904 1805/2130 ”。注意事项中,有黑线提示为“请务必提前2小时到达首都机场2号航站楼2层国际出发,港龙航空公司V值机柜台换取登记牌,自行办理登机手续和出境手续。抵香港机场后请走B出口,于B13柜台持港澳通行证报名字登记安排送酒店巴士。并请务必与B13柜台服务人员确认回程集合时间(需要提前2小时抵达香港机场,自行办理登机手续)。”

    2007年5月3日,原告等人从北京乘KA905航班飞到香港。2007年5月6日,原告等人佩戴了用于识别身份的统一纸制标志,乘坐机场巴士到达了香港机场,但其预定乘坐的飞机已起飞。原告提供了一份表格,上有原告名字的英文拼写,航班号及时间为KA904、21:30。原告称表格是误机后机场方提供。

    由于原告使用机票为旅行社预定的团体票,不能改签或退票,原告等人自购了5月7日上午11时15分起飞的南方航空公司机票回到北京,购票款为2192元到2992元不等。  

    后四名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机票款2192元到2992元不等以及机票款10%的违约金219.2元到299.2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履行中被告的义务为,代订目的地住宿、往返交通工具和机场巴士,因此即使原告要自主安排旅途行程,被告仍需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负有足够的注意义务,保证预定项目清晰准确,并得到及时适当的履行,而不是对旅游中的所有内容均不再承担义务。如果预定项目由于被告过失未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履行,被告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在机场柜台进行确认的义务,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原告已履行。原告提供关于飞机起飞时间的表格,上有其他多个乘客姓名和乘坐航班,其形式可推断出并非原告制作完成,应为机场提供。据此,可以证实,机场巴士接受了被告的错误指示,导致车辆误时,并最终导致原告误机。

    关于原告不知晓飞机起飞时间是否属于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一节。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提供的通知单中对飞机起飞、到达时间并没有明确的标示,而仅表示为“1805/2130”,不足以使普通消费者理解其意义,故原告不知晓飞机起飞时间的原因,在于被告没有进行清晰的告知,而非原告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支出的额外购票款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国家旅游行政机关对旅行社行为进行了统一规范,规定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游客误机的,应当赔偿游客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现原、被告间无书面旅游合同进行特别约定,上述规定可以适用,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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