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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皱美容导致视力模糊 美容院主被判赔偿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08-01-02 16:01:09
崔女士在姚某开办的美容院做除皱美容后出现视力模糊,花去1000多元的医疗费,后将美容院主姚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姚某给付原告崔女士美容卡费700元、医疗费1270.69元、就医交通费40元。
被告原是北京市美在茹梦美容院个体工商户。2007年4月,崔女士在被告处实施生物素除皱美容术,并向被告支付了700元办理美容卡。同年8月,被告再次为原告实施生物素除皱美容后,原告出现视力模糊、左眼睑下垂症状。经医院诊断,原告左眼上睑下垂(原因待查)。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1270.69元。崔女士找到被告协调此事,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说明,内容为:“眼睛用生物素过多,可以打先锋,对生物素没有任何冲突,恢复1-3个月,正常,还原来眼睛一样,3个月之内,顾客不能有任何麻烦。3个以后假如不好,美容院负责任。”被告在该书面说明上签字并加盖了北京市美在茹梦美容院之印章。同时,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美容费700元,赔偿医疗费1271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就医交通费163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以及残疾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在被告处进行生物素除皱美容后,出现视力模糊、左眼睑下垂等症状,被告亦以书面说明的形式认可系因使用生物素过多,故被告应当对其美容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美容卡费、赔偿医疗费之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之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该费用尚未支出,故法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就医交通费之请求,合法有据,法院根据原告就医时间、次数酌定具体数额。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请求,因原告现无证据证明其伤情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程度,故法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之请求,因原告目前状况在此次诉讼中未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原告该请求,法院不予处理。被告已给付原告的1000元,从被告应给付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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