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律工作者年检的条件而未被上报年检的吴某,将福建省松溪县司法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年检职责。12月25日,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吴某是松溪县“148”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法律工作者。2007年5月,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工作开始,“148”法律服务所未将其作为年检对象上报县司法局审核。吴某于2007年6月3日以信件的形式,向县司法局提出年检申请。县司法局将申请报告批转“148”法律服务所阅处并告知吴某。“148”法律服务所认为吴某在办理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时文凭造假,且南平市司法局正在处理中,不符合法律工作者年检的条件,故未予办理年检注册审批手续,也未将处理结果告知吴某。
法院认为,县司法局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机关,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材料进行审查上报是其管理职责。县司法局将吴某申请注册报告批转“148”法律服务所处理,是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规定的。吴某应该先要求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填写年度注册材料,上报县司法局审查,故吴某诉称县司法局行政不作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