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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社丢失顾客底片 因有电子版减轻赔偿责
作者:甄红   发布时间:2007-12-19 09:34:46


    图片社扩印将顾客照片底片丢失因而引发诉讼,因保留了电子文档赔偿责任相应减轻。12月17日上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图片社赔偿顾客200元;同时将照片电子文档刻成光盘交付顾客;并删除电脑里的顾客照片电子文档。

  8月2日,李女士持本人8张照片底片到一家图片社扩印,图片社在扩印过程中,采用了数码冲印技术,将照片底片扫描存入电脑,此后不慎将李女士8张底片丢失。李女士为此提起诉讼。

  李女士诉称,8张底片中有小学毕业照片底片一张、小学时艺术照底片六张、工作照片底片一张。这些底片保存了很长时间,其中六张已保存15年以上。8张底片具有十分重要的纪念意义,是其人生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标志,由于图片社工作失误将底片丢失,为此要求给予精神赔偿2000元,归还数码底片,删除图片社电脑里保存的电子文档。

  图片社辩称,底片丢失,我们表示道歉。我们同意李女士要求,将照片电子文档刻成光盘交还,然后在电脑里删除。因照片的电子文档还存在,没有给其造成实质性精神伤害。按照行业标准,图片社丢失胶片,按10倍价格赔偿,由于10倍价格赔偿额较低,我们同意增加赔偿额至200元。

  宣武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女士将8张照片底片交付图片社冲印,图片社在冲印后应将冲印的照片和底片交付李女士,图片社因工作失误,将李女士8张底片丢失,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图片社保留了照片底片的电子文档,并且能够将丢失底片的图像冲印成照片,李女士也可以保存电子文档,以便今后冲印。故图片社丢失照片底片的行为对李女士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较轻,图片社同意赔偿200元,并将照片电子文档刻成光盘交付李女士,图片社的赔偿足以弥补李女士的财产损失和对其精神上的抚慰,法院对李女士过高要求不予支持。对双方达成的一致删除图片社电脑里的电子文档意见,予以确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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