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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包装已经明确标注健康警示语
大学教师长期吸烟导致牙齿变黄状告卷烟厂终审败诉
自行承担吸烟导致牙齿黄黑的损害后果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7-12-14 15:00:07


    北京某大学教师刘某某以其长期吸“南京”牌香烟导致牙齿黄黑为由,要求“南京”牌香烟的生产厂家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南京卷烟厂和销售该品牌香烟的北京国华商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洗牙费用350元。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35岁的刘某某是北京某大学教师,其于2007年5月26日在国华商场购买了一包南京卷烟厂生产的“南京”牌香烟,后将南京卷烟厂和国华商场告上法庭。刘某某称,其从1992年开始长期吸南京牌香烟,由于南京卷烟厂和北京国华商场生产和销售的香烟在烟盒上并未有任何相关的警示性标语,没有明确注明该商品可能给消费者的牙齿带来巨大影响,而且其本人亦非医学专家,故对于吸烟会使牙齿变黄毫不知情。由于长期吸食南京牌香烟,其牙齿无论是外部美观,还是内部健康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从前洁白的牙齿变得暗黄,使其日常工作和生活均受到很大的困扰,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痛苦,经济上亦受到损失。刘某某认为,南京卷烟厂、北京国华商场应对其因吸烟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故起诉要求南京卷烟厂与北京国华商场共同支付洗牙费用350元,要求南京卷烟厂与北京国华商场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国华商场认为,“南京”牌香烟包装盒上明确标有“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言,刘某某作为一名高校教师,虽非医学专家,但应当知道生活常识,应当知道香烟里焦油和烟气烟碱的含量。所以不同意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对此,刘某某认为,南京牌香烟存在警示缺陷,“吸烟有害健康”并非真正的警示,仅标注“吸烟有害健康”不符合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南京卷烟厂则以刘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牙齿变黄是吸食南京牌香烟所致,南京卷烟厂生产的香烟包装符合国家规定,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不具有过错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认为,香烟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有其自身的特性,即吸食的普遍性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香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社会普遍认知的事实。但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允许对香烟进行生产和销售,说明香烟作为一种商品的存在是具有合法性的,因而南京卷烟厂与北京国华商场生产和销售香烟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而南京卷烟厂与北京国华商场在生产和销售南京牌香烟环节中不存在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南京卷烟厂已按法律规定在香烟包装上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性语言,并标明香烟中焦油、烟碱、烟气一氧化碳的含量,该警示性标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烟草行业的通用警示性标识,没有必须在香烟外包装上标明“吸烟会使牙齿变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南京卷烟厂已然履行了“吸烟会使人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告知义务。

    刘某某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教育工作者,对有关健康的常识性问题应比常人具有较高的辨别、认知能力,明知“吸烟有害健康”而仍然自愿选择吸烟,其在体会吸烟“乐趣”的同时,理应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后果做好心理准备,并自行承担吸烟后牙齿变黄的损害后果,而不能强加于他人。

    据此,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刘某某要求北京国华商场、南京卷烟厂共同支付洗牙费用350元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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