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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以旧充新出售商品房 业主索赔17万元折旧费
作者:尹亦农   发布时间:2007-12-03 11:01:45


    原告刘女士入住新房后,发现房间有别人居住过的痕迹,因此要求被告北京金地世纪缘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房屋折旧损失17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诉称,2005年12月1日,自己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1号楼一套房屋。原告依约交纳了房款,但入住后发现该房屋似乎有人住过,厨房的设施上有油污,抽油烟机按键上的字迹由于长时间使用已经看不清楚,坐便器的盖也是坏的,里面弯道处可以见到大量污垢。后来,原告查看信箱时发现,信箱里有大量信件和物业催缴费用的通知单。这些信件和通知单表明,原告所购的精装修房屋从2003年1月到2005年10月期间一直有人居住。该住户搬出后,被告重新粉刷房屋并以旧充新出售给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给原告房屋时没有如实告知原告该精装修的房屋是已经由他人居住了近3年的旧房子,而仅仅告知原告这是一套尾房,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被告将该房屋给他人使用两年零十个月,按照每月租金5000元计算,被告收益为17万元,该数额应当视为原告的损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折旧费17万元。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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