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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广告虚假构成欺诈 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07-11-21 09:32:46


    李女士花费2万多元历时1年美容却没有效果,为此她将美容服务机构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女士诉被告北京百坤园中医研究院柳芳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双倍赔偿原告医疗费5万余元及公证费1073元。

    2005年,被告以北京京都亚太疤痕研究所北京百坤园中医研究院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的名义先后在媒体上多次刊登广告,声称以“非手术专治”“烧伤、烫伤、创伤后留下的凹凸疤痕;青春痘疤痕,手术外伤、剖腹产留下疤痕、妊娠纹;各种陈旧性疤痕及色素沉着;平面疤痕;针对疤痕体质(增生)瘢痕疙瘩等,见效快、效果好;不手术、不腐蚀、不磨削,不宜反弹”。同时声称治疗的优点为:“无论患病时间长短,面积大小,身患何处,可使疤痕恢复正常肤色”。2005年10月,原告开始到被告处就诊,截止至2006年9月,原告共在被告处花费药费25162.2元。后被告对原告的治疗未达到被告在宣传上所承诺的效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其所交纳的医药费,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取证费用107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现有证据显示,被告在报纸、网络上曾以北京京都亚太疤痕研究院柳芳临床基地、北京京都亚太疤痕研究所北京百坤园中医研究院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等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广告中进行了“无论患病时间长短,面积大小,身患何处,可使疤痕恢复正常肤色”的宣传,被告在媒体上发布上述的广告,是针对不特定消费者的要约邀请,原告在接受被告的治疗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的广告承诺即转化为对原告个体的承诺。客观上,被告对原告的治疗并未达到其承诺的效果,被告在庭审中也自行承认疤痕的治疗针对不同的体质与病史,效果不可能整齐划一。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服务形成了欺诈,应双倍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用是其为诉讼举证而发生的,被告亦应赔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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