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醴陵市物价局申请强制执行醴陵市青云学校物价行政处罚一案,并裁定没收被执行人醴陵市青云学校违法所得327000元。
醴陵市青云学校是一所民办初中,由于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许多家长对其趋之若鹜。在2006年秋季招生过程中,醴陵市青云学校对补录的新生163人实行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的办法,按照1000-7000元1人不等标准收取捐资助学费计327 000元。申请执行人醴陵市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07年2月7日作出醴价检退(2007)1号责令退还多收费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云学校退还多收款项327 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退款手续。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醴价检处(2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被执行人醴陵市青云学校违法所得327 000元。被执行人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后,于2007年4月18日缴纳了50 000元,余款277 000元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醴陵市物价局向醴陵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