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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交警不作为举证不能被驳回
作者:吴行州 裴梅玲 李曼曼   发布时间:2004-05-28 14:49:31


    5月24日,起诉交通部门行政不作为的陈明芳,被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起诉。

    1999年元月28日,陈明芳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巡警支队)处理后,因肇事司机未到场参加调解,调解终结。陈明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过程中,发现该肇事车辆所有人不明。陈明芳认为造成该肇事车辆所有人不明的责任应由交巡警支队承担,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交巡警支队提供该车所有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并未收到过原告向其要求提供肇事车辆所有人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时,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该案中的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的事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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