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商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长为50年还是70年?1月13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使用年限争议引发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城镇商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长为70年,驳回了原告胡某以使用年限最长为50年而要求泰兴市国土局返还“多收”的20年土地出让金的诉讼请求。
胡某家住泰兴市黄桥镇。2000年3月,泰兴市国土局发布土地拍卖公告,对黄桥镇东进中路北侧国有土地进行拍卖,胡某得知后,筹款参与竞拍,以27.3万元的价格竞购得13号地块53.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与泰兴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该宗地的总体规划为建设商住用地。2000年8月19日,胡某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载明: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终止日期为2070年8月18日。2001年,胡某按照黄桥镇统一规划,在该宗地上兴建了四层楼房,其中一层用于商业经营,二至四层用于居住。2003年初,胡某从他人口中听说商住用地属“综合用地”,使用年限最长为50年,遂于同年7月以商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长为50年,而泰兴市国土局却将使用年限错误地定为70年,并按70年的标准收取了土地出让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土局退还“多收”的20年土地出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土局与胡某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胡某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均载明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的相关规定,该宗地的性质为“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生产或商业等混合用地”,属于“住宅用地”的范畴,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其使用年限最长为70年,国土局收取胡某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