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河南省辉县市建设局收取了申请人的费用,但该局在八年时间里没有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告上法庭。日前,辉县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建设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995年4月21日,辉县市胡桥乡樊寨村村民刘天会因工程建设需要,向辉县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局有关部门当天收取了刘天会的配套费3014元、定桩费1034元和放线费952元,并给刘天会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5年5月8日,辉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刘天会使用樊寨村土地1845平方米(合2.77亩)。但在此后的八年中,辉县市建设局始终未向刘天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怒之下,刘天会于2003年5月将辉县市建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告在答辩中称,原告交纳的费用不全及未提供相关资料,但被告方未提供其主张的交费方式依据及相关的登记材料。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天会申请办理规划手续时按要求交纳了相关费用并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被告建设局应全面、完整地履行办证义务。虽然建设局给刘天会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其怠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方辩称不予颁发许可证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辉县市建设局应履行法定职责,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原告刘天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