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一名小学生因为在课堂上挨了老师一巴掌,出现重度心理障碍并在随后因药物副作用造成“迟发性运动障碍”,遂向打人老师索赔463万元。经过长达五年的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打人老师李沈需赔偿挨打学生小鹏各类损失两万七千元,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1998年12月25日,沈阳市大东区小北三校五年级学生小鹏,在上课时与同学交换球星卡片,被任课老师李沈发现并将球星卡片撕碎扔掉。小鹏对此不满,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沈阳市第四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后来小鹏开始厌恶上学,精神抑郁,经诊断为“重度心理障碍”,随后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被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于是小鹏的父母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北三校及李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万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专家的分析意见,小鹏被打后出现的症状是一种短暂的神经症状反应,而不是精神病。在无其他事件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小鹏的这种反应是因被打引起的,因此应由教师李沈承担责任。但根据专家的分析意见,“迟发性运动障碍”是不必要的抗精神病药物副作用引起的,而不是被打引起的,所以小鹏医治“迟发性运动障碍”所发生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不应由教师李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