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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管卖票不救人 乘客死亡车主赔
作者:张建强   发布时间:2003-09-23 14:38:10


    9月19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作出了由被告车主赔偿死者家属3万元,长运客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潘某承包经营了长运公司的一辆中巴车,2001年4月23日原告的父亲郭某乘坐该车回村,途中郭某呕吐过几次,当车到达郭某目的地时郭某未下车,该车售票员也没有告知乘客,于是车子就一直把郭某载到终点站。再次发车前,被告潘某发现郭某仍在车上遂要求其买票返程,此时的郭某已经不能言语,潘某却未进行任何处理便吃饭去了。之后车在返程中经过一医疗点时,经医师查看发现郭某瞳孔已扩散,脖子已僵硬,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郭某的家人将车主和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郭某与被告之间构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应掌握每个站点乘客情况,并有告知乘客到站下车的义务,特别是当郭某伤情逐步加重,甚至出现昏迷,生命处于垂危状态,被告应尽力援助。但被告未及时救治乘客,以致郭某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故被告的违约行为与郭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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