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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蒸发” 工商银行担责
作者:肖坤琼 邱彪 发布时间:2003-09-11 10:44:45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法院就储户罗力诉中国工商银行泸州分行纳溪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工商银行兑付原告活期储蓄存款79000元并支付存款期间的利息。
7.9万存款神秘失踪 四川省泸州市一化工厂副厂长罗力所在单位和广东客户达成了化工材料购销协议,因供货方要求以应付货款三分之一的现金存折作为支付能力的证明,罗力于2003年3月21日以个人名义向单位出具借条借款80000元,当日将自己的身份证交单位财务人员刘某,委托其以罗力的名义将该款存入工商银行泸州分行纳溪支行河东营业所。在办理存款手续时,刘某为存折预留了密码。当天,罗力将存折复印件传真给广东的供货方后,便从刘某处了取回了自己的身份证,存折由刘某存放在本单位财务室的保险柜中。 2003年4月4日,罗力与刘某一起到工商银行支取存款时,工作人员告知存折余额只有1000元,79000元存款已被人取走。罗、刘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从电脑上输出取款的记录以便查对,电脑却打不出取款的记录。罗力当即向单位领导作了汇报,并于当日向泸州市公安局报案。时至今日,被人领走的存款仍无下落。 为讨存款 状告银行 7月4日,罗力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工商银行泸州分行纳溪支行及时兑付存款本金7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月22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对方有无过错和责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针对原告罗力的起诉,被告工商银行纳溪支行认为是原告罗力自己泄露了存折的帐号、存款金额和预留密码等秘密,银行工作人员在核对密码无误后支付存款并无过错,对被冒领的存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认为,银行提出原告方泄露存折密码并无证据证明,银行对假存折未能识别而付款,其过错责任十分明显,应当对被冒领的存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未辨存折真伪 银行被判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有真实有效的存折,被告就应当在存款余额的范围内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导致本案原告存款被冒领有两个原因:一是存款密码泄露,但被告银行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什么原因泄密;二是假活期储蓄存折的鉴别,即被告银行未尽到审查存折真伪的义务。本案虽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甚至被告合理怀疑储户与冒领者之间互相串通,但这不影响本案的处理,被告没有原告和冒领者恶意串通的证据,不能将举证责任推卸到公安机关而对抗储户的付款请求,为此,法院根据《合同法》、《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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