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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不想担责两万元“好处费”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3-09-03 17:00:35


    打架滋事后不想承担责任,反而妄图找人“摆平”。在花钱后未能洗脱罪名的情况下高某将当初答应自己能“办事”的佟某告上法庭。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活动属违法行为为由,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2001年10月11日,26岁的高某因打架被铁西警方拘留。出事后,高某和他的家人马上“行动”,琢磨如何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不久,高某的朋友刘某某表示能找人“摆平”,于是高某的父母于10月18日通过刘找到佟某,在佟承诺“肯定能办好、保证不让高某被判刑、肯定让高某10月末就回到家”后,将2万元“好处费”给了佟某。

  然而法律不会因为这种私人的交易而失去它的公正性,不久,高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这下可惹怒了高某及其家人,他们一致认为佟某没有履行承诺把事情办好,于是找到佟某要求其还款。由于佟某不同意还款,高某家人就此事到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警队报案,称佟某涉嫌诈骗。公安机关核查此事后,未予立案。2002年7月8日,高某又将佟某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佟某退还2万元。经过审理,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原、被告试图通过金钱交易来达到个人非法的目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于是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北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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