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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活动受伤 学校尽职不担责
作者:高志海 周瑞生 发布时间:2003-09-03 11:11:13
学生课间活动时出现意外伤人事件,学校及时尽职后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9月2日,北京市二中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学校因履行了自己相应的职责,故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2002年10月15日课间休息时,本市某中学学生卞某与同学打羽毛球,吕某某在旁观看。由于卞某所持羽毛球拍脱手,击中吕某某面部,造成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某先后送至三家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吕某某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内容物脱出、左眼球摘除。卞某为吕某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吕某某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遗有左眼球缺失,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伤残率40%)。 2003年3月,吕某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卞某与学校赔偿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卞某则认为,学校应一起赔偿吕某某的损失。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6月判决后,卞某与学校均不服,卞某以一审判决确定的责任负担比例不公为由、学校仍持原理由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休息时间,也是教师准备上课或休息的时间。此时学校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约束学生的,无需教师必须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卞某与吕某某均为中学生,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卞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的行为是正常的游戏。学校对于卞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这种适合其年龄并有益健康和成长的游戏没有加以禁止未有不妥之处。卞某球拍脱手将吕某某致伤,完全系卞某过错所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卞某和吕某某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履行了自己相应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卞某将吕某某致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卞某赔偿吕某某7.8万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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