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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学习费”镇政府退款还物
作者:关天国、杜镇年 发布时间:2003-09-02 15:38:20
近日,广东省阳东县法院依法判决双捷镇政府收取“安全生产学习费”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判处该镇政府退还原告4000元及被没收的物品,并赔偿原告损失300元。
2003年4月1日晚,双捷镇人林振甫雇请刘昌兴的小货车到阳东县某炮竹厂拉爆竹回其批发部,途中遇到双捷镇政府下设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人员责成林振甫将车及爆竹拉到安委会留置到第二天处理。次日,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林振甫偷运销售没有安全销售标志的爆竹为由没收了其14个爆竹,并收取林振甫安全生产学习费4000元,随后放行了其小货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双捷镇政府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故其对原告作出收取“安全生产学习费”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由此造成原告雇请车辆1天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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