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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超标 买方白占5平米
作者:管研 杨云辉   发布时间:2003-09-02 13:43:19


    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上写着所购房屋的面积为25平方米,但房产证上却显示的是31.13平方米。超出部分由谁付款?近日,河南管城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购房者付给房产公司超出购房面积3%的房款4875元,驳回了房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997年12月,宋女士和徐先生购买了郑州某房产公司的一间门面房,单价为每平方米6500元。当时双方草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所购房屋的面积以房管局发放的房本为准,多退少补。在宋女士交了162500元的购房款后,于1998年8月31日,双方签订正式合同,该合同上约定,宋女士购买的门面房面积为25平方米。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不超过+2%。但对超过部分如何计算,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后,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宋女士使用。1999年3月15日,公司为宋女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房屋的实际面积为31.13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面积24.52%。房产公司要求宋女士补交多出面积的房款39845元,但宋女士认为房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拒绝补交。房产公司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宋女士补交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1997年所草签的购房协议属于双方的一种意向,具体内容应以双方1998年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正式合同中载明的房屋面积25平方米,属于合同约定的购房建筑面积,房产证上载明的面积31.13平方米,属于产权登记面积,即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实际面积超出约定面积的24.52%,远远高出法律规定的3%的误差率。根据法律规定,约定购房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在3%内部分的价款,应由购房者补交,其余超出部分由房产公司承担,房屋全部产权归购房者所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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