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今年五月份审结一起年过七旬的李启宣状告亲生儿子李增民的住房纠纷案件,原告李启宣有一儿一女,女儿出嫁离家,儿子李增民再婚后一直居住其父亲的房子,现老李实在无法忍受在外流浪的日子,将亲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停止侵权、搬出房屋。
原告李启宣73岁,有一儿一女,1983年在厂里分得两室一厅的住房一套,1994年取得该房的住房证。被告李增民系原告的长子,今年42岁,无业,自原告取得现房以来,与儿子李增民在家中一起居住,被告至今也无任何房产,他曾结过婚,由于夫妻不合离婚了,老李一直念着儿子再婚,为了让儿子再婚父亲生活省吃俭用,十分清苦。可儿子再婚以后,小俩口竟不让老父进家门,一进家中小俩口找矛盾,并还带着骂人的口气,且日趋激烈,老人身心交瘁,老人一度曾路宿过街头。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原告提交的住房证可以证明其拥有房屋的使用权。被告虽然是原告儿子,曾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过,然原告现已七十高龄,为谋求一个平静祥和的晚年生活环境,原告作为房屋的使用权人,有权对房屋的使用做出安排。被告已经长大并且结婚,原告这时要求其另找住所独立生活,于法于理都行得通,也更能保护老年人的权益。赡养老人是公民的法定义务,父子关系也是血亲关系,父子关系不能解除,赡养义务更不许推卸。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原告拥有房屋的使用权,被告十日内搬出原告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