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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与承包人对峙公堂
作者:张国红   发布时间:2003-08-27 11:07:28


    履行合同时均有违约行为,出现纠纷后双方又都拿着协议认为对方应承担违约金。近日,平谷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违约金因均有违约行为而相抵。

  原告某村委会诉称,1999年10月,村民王某承包村里的土地18亩栽种桃树,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0年,每年的9月30日前,王某应交纳当年的承包费2700元,村委会应按约定将照明线路架设到承包户地头,如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700元等事项。合同履行至2002年,王某因拒绝交纳当年的承包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承包费、违约金各2700元。

  被告王某则辩称,村委会未按合同的约定将照明线路架设到承包地头,村委会违约在先,故其不但不应交纳承包费,村委会还应支付其违约金2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与王某之间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及村委会未按合同的约定将照明线路架设到王某承包地头的行为均系违约,双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予以折抵,故被告王某的该项抗辩理由成立,原告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某承包土地应按合同约定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故对村委会要求王某交纳承包费27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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