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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阶高出6厘米 摔伤客户要赔偿
作者:李惠民 傅国强   发布时间:2003-08-26 16:11:46


    日前,河南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伤的固定电话用户强翠红(化名)终获赔偿。

    2000年,宜阳县通信分公司(原宜阳县电信局,下称宜阳通信)建成新办公大楼,收费大厅门外供顾客进出使用的四级台阶,采用普通花岗岩铺成,每遇雨雪,异常湿滑。为预防客户滑倒,宜阳通信在此台阶上铺有麻布。2000年12月15日下午,晴天无雨雪。宜阳通信固定电话用户强翠红到上述收费大厅交完电话费后走出大厅,下台阶时,不慎从台阶上跌倒至台阶下,导致右脚摔伤,造成右踝骨粉碎性骨折。被送到宜阳县中医院治疗19天后,未愈出院。期间,强翠红之兄曾找宜阳通信要求赔偿,因宜阳通信不予承认,双方酿成纠纷。强翠红遂将宜阳通信告上法庭。

    宜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以被告宜阳通信服务设施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但被告宜阳通信做为经营者和服务者,对原告强翠红的损伤应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判决宜阳通信补偿原告1000元,驳回强翠红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其它诉讼费、法医鉴定费共计990元,强翠红承担700元,宜阳通信负担290元。

    原审判决生效后,强翠红不服,并提供了收费大厅室外台阶踏步高,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证据。2003年1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宜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宜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规定,营业性公用楼梯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厘米。宜阳通信收费大厅外的四级台阶,从下向上踏步高度依次为21厘米、20厘米、22厘米。现场观察发现,原台阶经装修后已改变为五级台阶。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未按国家强制性规定建设营业大厅外的台阶,导致原告受伤,应负主要民事责任。原告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负相应民事责任。遂判决强翠红医疗、生活补助、护理、营养、误工等项费用共计4994.29元,由宜阳县通信分公司赔偿300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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