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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池之中扭伤脚 法院辨是非
作者:赵志刚 发布时间:2003-08-21 15:41:42
在舞池里跳舞因水平有限,还做高难度动作而受伤的洛阳一女士赵某,一纸诉状将舞厅老板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对其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5302元,最终法院明辨是非,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诉称,2002年2有28日在洛阳市涧西某舞厅购买了计数月票,同年3月15日晚8点赵某持月票去舞厅跳舞,当晚的人比平常要多。大约8点40分临时舞伴王甲请赵某跳“快三”,在跳舞过程中突然被后面的人狠狠的绊了一下,接着就倒地了。当时回头一看发现是舞厅老板。后来我爱人来了,被告和他们一同坐车到中心医院,医生拍片诊断为右下肢腓骨骨折并踝关节错位。医院要求我住院,我坚持不肯。当晚12点多打上石膏后就回家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15日晚,原告赵某持其所购的洛阳市涧西某舞厅的计数跳舞月票提交卡,到该舞厅跳舞。原告当晚身着长一尺四寸A型裙,脚穿5公分左右高跟鞋。当原告与其舞伴王甲跳一曲快三步舞时,跳到距被告约一米处时,二人失去平衡倒在地上。被告扶起王甲后又与王甲一块扶原告,此时原告不能站立,二人共同将原告扶至舞厅旁的椅子上休息。原告爱人得信后赶来,与王甲乘出租车将原告送至一拖(集团)中心医院,经诊断为右下肢腓骨下端骨折并踝关节错位。原告的伤经复位并石膏固定后,回家休养至今。 法院认为,原告购得被告舞厅的舞票后,诉称在舞厅跳舞时被被告绊倒致伤,因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无其它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原告诉称被被告绊倒致伤一事不能成立。被告辨称没有绊原告,原告是因着装、速度快和跳舞技术水平原因摔倒,被告的主张除其本人陈述外,还有四位目击证人出庭证实,且证人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故被告辨称及证人证言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受伤与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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