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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签土地使用协议被判无效
作者:徐成锴 发布时间:2003-08-21 15:17:11
通过协议将承包的土地用来盖房,后因建不了房双方走上法庭。昨日,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审理了这起转让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依法判处叶某和俞某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无效,俞某返还叶某土地转让金15000余元人民币,而由叶某返还俞某青苗补偿费789元人民币。
2002年1月2日,叶某因为建房需要,和俞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由俞某将承包的0.8亩土地转让给叶某,同时叶某支付转让金15000余元。随后,叶某就在土地上准备盖房,却因为没有办好建房审批手续无法建房。下半年,该土地被国家征用,叶某领取了789元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补偿费由村组织按规定进行了发放。面对巨大的损失,叶某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土地承包转让协议无效,要求俞某返还土地转让金。而俞某认为该转让协议征得村组织的同意,应该是有效的。因为没有办妥建房审批手续,致使建房不成而被国家征用,叶某自己要负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俞某和叶某签订转让协议违反《土地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村委会也无权批准将土地转让用于非农建设,转让合同无效,由此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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