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户因电子借记卡被他人划款消费而状告中国银行某支行赔偿损失。北京丰台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2年6月24日,许先生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分理处开立存折,存入20万元,同时申领了电子借记卡,并领取了装有该卡密码的密信。2002年6月25日,许先生的电子借记卡被取现3 000元,同时支付异地取款手续费20元,并被商户划款9818.40元。2002年6月25日20时30分,许先生的电子借记卡在ATM机操作时,被吞。2002年6月26日7时17分和7时18分,许先生的电子借记卡又被取现共3 000元。后许先生将其被吞电子借记卡取回。许先生否认曾持电子借记卡在2002年6月25日至6月26日进行了取现和消费。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先生与中银某支行双方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因许先生在申领电子借记卡时同意遵守《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按照此章程的规定,中国银行某支行依据持卡人所输入的正确密码支付现金及划款,其没有任何过错;又因许先生领取的密信完整无损,且其在领取电子借记卡后即修改了该卡密码,中国银行某支行无从知晓许先生申领的电子借记卡的密码,故中国银行某支行不应承担许先生电子借记卡被取现和消费划款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