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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买农房 法院裁决无效
作者:张涛   发布时间:2003-08-18 15:57:49


    北京一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后又反悔而起诉到法院。8月13日,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并判令双方当事人返还房屋和购房款。

    2002年4月13日,原告李桂荣与被告王富东签订了买卖房屋契约。约定:王富东将其所有的座落于通州区永乐店镇孔庄村一处房屋以20 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桂荣。该契约签订后,李桂荣给付王富东购房款,并于同年5月16日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将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变更为李桂荣。王富东表示自己的新房尚未装修,要求在该房屋内居住半年,李桂荣表示同意。期满后,王富东未将该房屋钥匙交给李桂荣,李桂荣一直未在该房屋内居住。后李桂荣以自己是城市居民,无权购买农村房屋为由起诉到法院,。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李桂荣系居民,其购买农民王富东位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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