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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伪劣商品 法院依法撤销
作者:林波   发布时间:2003-08-15 14:16:00


    因购买到伪劣商品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一案,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终结。

    洛阳国家开发区卓飞技术开发中心同洛阳市可力装饰总汇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卓飞公司位于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办公楼内的装修工程由可力装饰总汇承揽。合同订立后,可力装饰总汇向美田公司联系购买工位隔断及工作台,美田公司将工位隔断和工作台的样品交给卓飞公司看样。卓飞公司认可后,双方随后直接进行了协商,约定所需的工位隔断和工作台由美田公司直接供应,卓飞公司又增加购买了行政位11个、文员位16个,双方于9月28日直接签订了购销合同。可力装饰总汇亦同意卓飞公司将办公家具款直接付给美田公司,其只承揽装修部分。此后,可力装饰总汇完成了装修部分的工程,经卓飞公司验收后,即撤出了施工现场。卓飞公司即通知美田公司供货并安装。美田公司即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样品(广州产“鸿扬”牌)标准供货并进行了安装。卓飞公司在安装完毕后,将应付的货款215650元及装修款105880元(均扣除质保金),分别付给了美田公司和可力装饰总汇,并开始使用办公场所和办公家具。

    在开始使用办公家具后不久,卓飞公司职工反映头晕、恶心。经卓飞公司申请,洛阳市职业病防治所对该办公场所内的空气中苯、氨、甲醛、放射性核素的含量进行了监测,结果分析为苯最高超国家标准7.6倍。但可力装饰总汇与美田公司未予认可。后三方共同向洛阳市职业病防治所提出申请,要求对卓飞公司所购办公家具所散发出的气体进行监测。2001年10月16日至19日,洛阳市职业病防治所对模拟的工作场所空气中的甲醛、苯、氨再次进行了监测。2001年12月3日,作出洛市建[2001]第20号洛阳市建材卫生检验报告,结果分析为氨、甲醛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苯最高超国标0.021mg/m3,最低超国标0.015mg/m3。处理意见是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畅。两次检测费共计8100元,均由卓飞公司支付。此后,卓飞公司要求退货,三方协商不成,产生本案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属违反合同的约定,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美田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应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可力装饰总汇已将合同中买卖义务转给了美田公司,因此判决如下:原告卓飞公司将购买的办公家具(数量按合同约定)返还给被告美田公司。被告美田公司向原告卓飞公司返还货款21565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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