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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实验炸伤眼 少女获赔7万元
作者:简华   发布时间:2003-08-12 11:02:40


    十六岁少女朱某正处于花季般的年龄,然而在一次课堂实验中,她的左眼被意外炸成重伤,少女一纸诉状将学校、老师、同学告上了法庭。

    2001年暑假,福建漳平市某中学对初二学生举办补习班。7月31日上午第四节课,该中学物理教师林某在朱某及同学王某所在班级上讲授“做功和内能的改变”原理课。林某在未讲明“做功和内能的改变”的实验应注意事项和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手持放有少量棉花和火柴的空气压缩引火仪,分组做演示实验给班上的学生观察。林某演示实验完后,班上学生谢某申请亲自动手做该实验,经林某允许,谢某把该实验仪器放在自己课桌上用手对该仪器迅速加压并达到实验效果,该仪器试管内开始冒烟。随即邻座的王某未经林某的允许擅自将该仪器拿到自己的课桌上用手又再次对该仪器加压,造成该仪器的试管发生爆炸,将前桌朱某的左眼炸伤。事故发生当日,朱某被漳平市某中学雇车送往厦门市眼科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的左眼球穿通伤。

    2001年8月20日原告出院后,朱某多次前往厦门市眼科中心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治疗,漳平市某中学共预支给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4600元。龙岩市法医鉴定中心作出[2002]岩市法医鉴字第586号法医鉴定书,认定朱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2002年7月23日,林某诉至漳平市法院,要求该中学及当班老师林某及林某同学王某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9439.67元。

    漳平法院认为,本案实验仪器的试管发生爆炸致伤原告左眼,是因被告王某在谢某做实验已达到实验结果的情况下,擅自对实验仪器再次加压导致试管内压强迅速增大所致。而被告王某擅自再次加压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本起实验组织实施者被告林某在做该实验前未向在场学生告知注意事项,同时未及时阻止被告王耀华擅自加压行为所致。为此,作为教师的被告林某在本起事故中存有主要过错。鉴于被告林某在本案中的教学活动是履行被告漳平市某中学授予的职务行为,其过错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单位被告漳平市某中学来承担,即被告漳平市某中学应对本起事故法律后果承担90%的责任。被告王某未经在场教师被告林某的许可擅自对实验仪器再次加压,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王某也有过错,应对本起事故的法律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10%的责任。因被告王某系未成年人,尚未能独立生活,其所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王某金来承担。

    据此,漳平法院判决被告漳平市南洋中学应赔偿原告朱晓月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计人民币62877.29元,判决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某金应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计人民币6986.37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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