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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违规查车酿事故赔偿13万
作者:扈庆彬 张洪   发布时间:2003-08-09 14:06:18


    交通巡逻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指令违章车辆停置不当,且未树立警示标志,致使一辆摩托车撞上违章车,造成摩托车主身亡事故。遇害人家属遂以交巡警大队行政行为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近日,江苏沛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遇害人家属终获赔偿。

    2003年5月10日夜23时50分许,江苏沛县中心大道,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城区中队的几位警员在此执勤时,由北向南驶来一辆货车,在执勤警员的拦截示意下,货车停靠在行驶道上接受检查。在接受了当场处罚并交纳20元罚款的孙某走向自己的货车时,只听到车后“嘭”的一声,孙某发现一人头部流血躺倒在地,歪倒在一旁的摩托车灯闪烁不停。

    经县交巡警大队事故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知悉,死者江某,31岁,当晚骑二轮摩托车沿中心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时,与临时停放在路西侧接受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处罚的孙某的货车相撞,江某头部撞到车后角钢板,造成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实质溢出死亡。鉴于孙某所驾车灯光装置不全、违章装载且未按规定停车,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江某未戴安全头盔、酒后无证驾车,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江某亲属不服,认为该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交巡警大队城区中队违反国务院、公安部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禁令,违规查车引起的。由于该行政行为的涉入,该案就不再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而是交巡警大队的行政行为侵权,交巡警大队即是该案的当事人,既如此,其仍以裁判身者份作出的责任认定岂能服人?江母、江妻、江子遂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交巡警大队至法院,诉请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江某的生命健康权,赔偿江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江母、江子的生活费合计26万元。

    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巡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在定点检查违章车辆时,没有将违章车辆指令停靠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段,亦未将巡逻车停在违章车辆后方予以警示即对违章车辆予以处罚,该执法行为违反公安部《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第4条及《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第27条之规定,造成了江某在行车道上正常行驶撞在被查扣的违章车辆上死亡,因此,被告提出的江某之死属交通事故,不属行政行为违法赔偿范畴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考虑江某未戴头盔、酒后无证驾车,对死亡后果亦有责任,原、被告双方在赔偿方面以混合责任各承担赔偿总额的50%。据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第三项及《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五项、第6条、第7条、第27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交巡警大队行政行为违法,赔偿江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江子、江母生活费,合计13016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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