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身份证强行被扣 打工仔法庭索赔
发布时间:2003-08-08 09:30:37


    来到上海打工,却因身份证被厂方扣押而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嘉定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身份证被扣而引发的案件。

    2002年11月,小柳从安徽来上海后,进入某金属制品厂工作。同日,厂方以为小柳办理外来人员暂住证为由,收取了他的身份证,小柳则在该厂开始了他的打工生涯,一切都按部就班地进行着。然而事起波澜。

    12月14日,小柳在工作中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进而引起冲突。脾气较为暴躁的小柳顺手摔坏了旁边生产线上的加工半成品。厂方要求他对摔坏的半成品予以赔偿。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小柳答应赔偿金属制品厂人民币300元。由于小柳当时没有这么多的钱,无法当场将款付清,遂同意将尚在用于办理暂住证的身份证作为赔款抵押,待筹集好赔偿款后再取回身份证。

    过了两天,小柳又来到了厂里,他向厂方表示,自己无力承担人民币300元的赔偿款,要求厂里将身份证交还。但厂方拒绝了小柳的要求,坚持要求他赔偿两天前在与他人争执中造成的损失,以及办理离职手续后,才能将身份证还给小柳。在这之后的半年里, 小柳又多次来到厂里,要求返还身份证,但均遭到拒绝。

    万般无奈之下,小柳于2003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属制品厂返还身份证,及赔偿他在追讨身份证的过程中所用的交通费等其他相应损失人民币324元。

    金属制品厂在接到诉状后,在开庭前即将身份证还给了小柳,但不同意赔偿小柳提出的因追讨身份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身份的有效证明,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金属制品厂以小柳未办妥赔偿及离厂手续为由,拒绝将身份证返还小柳,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金属制品厂给付原告小柳财产损失费人民币3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