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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掉借条想赖债 拼凑碎片赢官司
作者:罗本森 梁苗 发布时间:2003-08-07 14:14:27
广东信宜市人民法院最近对撕掉借条企图赖债,反之起诉对方的邓某依法作出判决,使一宗互诉案打上句号。
信宜市养鸡专业户陈某多次向饲料店老板邓某赊购饲料,共欠饲料款17000元。到2001年10月26日有关款项无兑现,陈某立下欠条给邓某。 2002年1月26日,邓某的丈夫周某持欠条原件,到陈某家追收饲料款时,陈某当场将欠条撕碎,一把丢到门口地上,随即离家外出。周某及时将欠条碎片捡回。把碎片重新粘贴完整持欠条向信宜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付清欠款17000元及滞纳金等。 法院根据邓某的申请,依据裁定,对陈某饲养的600只活鸡进行活查封,查封的鸡由陈某饲养保管,如出卖须经法院同意,并将鸡款交法院保全,待后处理。尔后,被查封的鸡因鸡瘟病引起陆续死亡。陈某在应诉期间提出反诉称:欠邓某的17000元,已全部还清给邓某丈夫周某,周某将欠条交回给他后,他就把欠条撕烂了,邓某现起诉是不合理的,请求法院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判令邓某赔偿因鸡死亡造成的损失198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等。 信宜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陈某辩称己还清款给周某缺乏证据;其活鸡被查封后死亡,是鸡瘟病所致,是其饲养、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与邓某申请活查封并无因果关系;故陈某的反诉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于是,依照《民法通则》第108条、《民诉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陈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天内,付清饲料款17000元给邓某;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陈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690元、反诉费802元均由陈某负担;诉讼保全费100元由邓某负担等。宣告判决后,双方均不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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