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顾客用完餐摔伤在酒楼要赔偿
作者:高志海 周文祯   发布时间:2003-08-07 11:44:36


    王先生到酒楼就完餐,准备离开时在楼道里被摔伤,一怒之下将酒楼及酒楼的上属单位一并告上法庭。8月4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该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王先生住院医疗、今后治疗、误工、精神损失等各种费用共计2.5万余元。

  2001年2月16日晚,王先生与朋友在北京某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海鲜大酒楼就餐,用餐完毕准备离开时,走到餐厅二楼吧台东侧地面铺设有金属条的出口处摔倒受伤。后在酒楼工作人员协助下被送到医院诊治,并于2月17日至4月13日住院治疗。王先生住院时共花去治疗费用1万余元,其中酒楼在王先生入院时代交2500元,其余费用为王先生自行交付。另外,酒楼还为王先生支付救护车、挂号、门诊、材料、放射、化验,营养、水果、补品、日用品等各种费用共计500余元,且在王先生住院期间派员工陪护,并为王先生的陪护亲属提供就餐。王先生出院时医嘱建议全休六个月,一年后取内固定,费用约3000元。

  2001年10月,王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和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海鲜大酒楼赔偿医疗、二次手术、误工工资、精神损失等各种费用共计9.1万余元。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和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海鲜大酒楼称,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海鲜大酒楼是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酒楼内二楼大厅因吧台东侧地板略有不平,故铺设一铜条;当天王先生喝了大量白酒,其摔倒受伤完全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11月判决后,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中,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即使对王先生摔伤承担一定责任,也应在赔偿的费用中扣除王先生住院治疗期间已为其支付的费用。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保证经营场所环境和设施的安全是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王先生在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海鲜大酒楼二楼吧台东侧地面铺设有金属条的出口处摔倒受伤的事实存在,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称王先生摔倒受伤系其自身原因所致,自己不应承担王先生因伤所致合理损失的赔偿责任未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故对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据该理由所提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海鲜大酒楼在王先生住院治疗期间为其提供的人力、物力帮助和便利条件有所支出,不属王先生因伤所致合理经济损失范围,不应在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给王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中扣除。王先生的误工费应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