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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凌晨服毒 饭店老板难免责
作者:韩鸿峰 李卫红   发布时间:2003-08-06 16:52:10


    十四岁少女在饭店打工期间服毒,饭店老板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辉县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赔偿案件。

    2002年10月18日,原告李某经人介绍到被告姬某的饭店打工。2002年10月25日凌晨3点多,原告将放在被告房前的农药喝下,后被姬某发现并送往辉县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系急性有机磷中毒,住院19天,其间姬某支付医疗费1500元。2002年12月18日至19日,李某又到辉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642.26元。2002年12月19日,李某到新乡市二附院、新乡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花去医疗费1741元,现仍在治疗。遭受了生理和心理巨大伤害的李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姬某赔偿各项损失19602.19元。

    庭审中,李某称姬某让自己于10月25日凌晨3点左右去给客人送水,其中一男客人对她动手动脚,她向姬某丈夫苏某求助,但苏某对此事不管不问,由此导致她喝下农药。但李某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而姬某对此予以否认,并以其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被告饭店打工期间服毒,其主观上存在故意,应对其服毒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姬某系饭店负责人,其雇用未成年人打工,又对李某疏于管理,且对农药未采能妥善保管,以致出现李某服毒后果,故应承担次要责任。李某目前的损失共计7877.26元,姬某应赔偿30%即2363.16元。由于姬某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500元,法院判决姬某再支付李某赔款863.16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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