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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发染出皮炎 美发厅赔偿3000元
作者:乔艳梅 发布时间:2003-08-06 16:36:43
近日,孟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因染发致人损害的赔偿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478.5元。
2002年12月13日,原告杨某到被告鲁某在金山寺开的美容美发厅染发。在被告鲁某的学徒为杨某染发过程中,鲁某以染发剂配得太稀为由,将染发剂倒掉,重新配染。次日,杨某感到头皮发痒,接着出现头发脱落、折断等现象。2003年1月19日,杨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接触性皮炎。杨某先后在孟州市人民医院和河南省人民医院就诊,花去1578.5元。杨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187.5元。 焦作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令被告鲁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578.5元,继续治疗费9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共计3478.5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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