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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 开发商被判双倍赔偿
作者:王和成 张子纲   发布时间:2003-08-06 13:56:45


    近日,四川省泸县法院审结一起开发商一房卖二主引发的购房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曹某购房款16.6万元。

    1999年初,某公司下属的一个工程处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在泸县兆雅镇修建竣工了一幢楼房,并对外销售。同年4月11日,曹某与该工程处口头商定,曹某以8.9万元的总价购买其中的住宅一套和门面一间。当日,曹某即交付现金8.3万元,该工程处出具了收条,并将房屋交付给了曹某使用。双方还约定,卖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天然气使用证时,买方结清剩余的6000元购房款。之后,曹某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但多次向该公司及其工程处索要产权手续未果。

    2002年4月7日,曹某突然收到泸县兆雅镇信用合作社送来的一份催收抵押贷款通知书。原来,某公司下属工程处的经办人已将曹某所购房子的产权手续办在了他人名下,并用于了抵押贷款。为此,曹某经与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泸县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并由该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下属工程处系被告的办事机构,而非独立法人,其对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与被告下属工程处所定的购房口头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部分履行,应当合法有效。被告下属工程处在履行合同中,却将原告所购房屋再卖给了他人,其行为属恶意违约,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并由被告支付双倍房款的主张,符合《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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