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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酿苦果 痴情女被判还巨款
发布时间:2003-08-05 13:58:17
8月1日,当湘乡市育段乡女子丁丁(化名)将辛辛苦苦打工赚来的钱把银行2.5万元贷款全部还清时,她心里不知是什么滋味。当时因草率同居酿成的一杯苦酒,只有她含泪自己吞下。
痴情女爱上“潇洒”小伙 1995年元月,22岁的丁丁在广东打工时结识了广东顺德小伙廖某。涉世不深的丁丁被廖某英俊潇洒的外表倾倒,而青春靓丽的丁丁更是令廖某神魂颠倒,两人不久就坠入爱河。1995年8月,两人协商来到韶山做服装生意。8月25日,丁丁花了5万多元在韶山市英雄路购得三室一厅商品房一套,开始了同居生活。丁丁经营一家服装店,廖某则往返于韶山、顺德等地经营大米生意,两人过了一段快乐的时光。可好日子没过多久,两人就产生了矛盾。1996年7月,丁丁伤心地只身南下打工,不久传来廖某结婚的消息。 一纸催款通知书把她惊呆了 1998年10月,远在广东顺德打工的丁丁突然收到一纸催款通知书,通知书明告她欠韶山市农业银行贷款5万元,要求她以房屋作抵押偿还。到了这时丁丁才如梦初醒。原来,早在1996年的4月,昔日对她甜言蜜语的同居男友廖某竟然背着她申请房屋抵押贷款,在银行以她的名义贷款5万元,然后私自携款跑了。 1999年3月,韶山市农业银行在追缴无望的情况下,将丁丁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偿还贷款5万元及应付利息,若无现金资金,则以抵押房屋变卖后偿还。 被逼无奈打工还债 1999年11月,韶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韶山市农业银行在诉状中称,被告丁丁于1996年4月4日在我行申请房屋抵押担保贷款5万元,并已于同年4月2日在韶山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贷款利率为12.06‰,借款期限为1年。此贷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我行多次派员催收,至今未还分文。如果被告暂无现金偿付,也可用被告抵押的房屋变卖后偿还。 一审判决后,丁丁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02年元月,丁丁收到终审判决:撤销韶山市人民法院(2000)韶经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由廖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偿付韶山农行借款5万元,廖某到期不能偿付上述借款时,由丁丁负责偿还2.5万元。 为了偿还银行债务,丁丁不得不到广东等地打工1年多, 直到近日,她才替廖某将借款偿付完毕。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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