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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商品房规划 业主告赢房产公司
作者:黄少波   发布时间:2003-08-05 09:24:06


    房产公司擅自放大规划审批图审定的商品房宽度和深度,造成商品房之间的间距小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影响了房屋的居住品质。史某等业主以房产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浙江省余姚市法院依法判决沪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史某等业主4到8千元不等的损失费。

    据史某介绍,他于1999年11月4日向沪舜公司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按原规划审批,被告建造的该商品房的宽度应当为52米,深度为9.2米,但在实际建造过程中,沪舜公司擅自改变规划,将宽度放为52.24米,深度放为10.94米,增加了商品房的建筑面积,造成了几幢商品房之间的间距小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影响了后面几幢楼住户,特别是底层住户的日照、采光、通风、视线等,降低了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房屋的价值。他与另外几名业主认为,房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沪舜公司辩称,自己并未擅自改变规划,实际上房屋宽深度的改变,已经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同意,请求法院驳回史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沪舜公司未按照审定的规划审批图建造商品房,致使房屋间的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是一种违约行为。考虑到违约后果及房产公司因商品房面积增加所得的利润,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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