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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旅告倒国家工商局
作者:乔军 发布时间:2003-07-30 13:26:20
7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商标评审委员会败诉,一中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CY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1988年10月,国家旅游局批准中青旅英文名称缩写为“CYTS”。中青旅于2000年5月以前先后在保险、修车、信息、运输、娱乐、餐饮等六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CYTS”商标。1996年1月,中青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在广告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CYTS”商标,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已经注册的“CITS”商标相近似,故依法驳回其申请,中青旅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03年2月17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以相同理由再次驳回中青旅注册申请。中青旅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青旅认为,“CYTS”与“CITS”含义不同,读音不同,字母Y和I的字形有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混淆。同时,中青旅是中国三大骨干旅行社之一,“CYTS”标志已成为著名标志,不易造成普通消费者与“CITS”的混淆。被告商评委则认为,“CYTS”和“CITS”两个商标整体外观近似,且有三个字母相同,不能使两商标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差异;两商标读音近似,均按字母顺序逐个发音,听觉效果近似;两商标虽然含义不同,但均由字母组成,且无图形组合,一般消费者易于将其视为普通字母的组合。因此,两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一中院认为,申请商标“CYTS”是中青旅英文名称China Youth Travel Service的缩写,是对中青旅机构名称合理使用,引证商标“CITS” 是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 的缩写,两商标同是机构名称英文缩写,其中英文字母C、T、S相同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而公众对英文缩写名称一般会考虑名称构成字母所代表的含义,而“Y”和“I”所代表的含义明显不同,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CYTS”与引证商标“CITS”不相近似。故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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