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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电脑 拖欠支付受审判
作者: 王玲 发布时间:2003-07-30 10:37:43
分期付款买卖在现代常被作为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 但出卖人却要承担不能按期收回价款的风险。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件。
2002年10月,个体户王阔与兴达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阔自兴达公司处采购价值2万元的电脑2台及相关配套设备,自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的一年中,每3个月期满的5日内,王阔向兴达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合同订立后,兴达公司按约定向王阔提供2万元的电脑等,王阔亦按约定期限及时付款1万元,双方合作得很满意。可自2003年7月后,兴达公司却没有等来第三笔到期货款。于是兴达公司将王阔诉至法院,要求王阔支付拖欠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阔与兴达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并且双方已部分履行了合同,后因王阔未按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因王阔违约,且在该分期付款买卖中,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超出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兴达公司有权要求王阔给付货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法院做出了王阔给付兴达公司货款10000元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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