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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地界种花椒 阻光通风应铲除
作者:郭梅珍 沈志勇   发布时间:2003-07-28 15:29:34


    陈光文和陈光平同为新乡市郊区牧野乡尚庄村村民,两人的责任田相邻,中间有一条水渠隔开。从1998年开始,陈光文在其责任田周围栽种花椒篱笆,东侧临着陈光平责任田的花椒篱笆长度为47.7米,平均树高3.09米,平均地径2.96厘米,平均密度5.44株/米。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陈光平向郊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光文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经济损失4500元。

    法院在审理中,委托新乡市林地技术推广站对花椒篱笆地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花椒篱笆属高密度栽培,篱笆墙较高,影响到东侧原告菜地的光照和通风条件,对作物生长不利。根据花椒树的生物学特性,其根系水平分布距离在树高的一倍以上。说明被告的花椒树已深入到原告的菜地,存在争肥、争水现象,虽然调查时发现水沟底部10厘米处有约3厘米厚的灰渣,对花椒根系延伸产生一定距离,但仍不能阻断所有根系,客观上造成了与原告菜地争肥的事实,对原告菜地作物生长有一定影响。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在其责任田地界边缘种植花椒篱笆,不仅影响了原告种植农作物的通风,采光,而且还与之争肥、争水,客观上造成对原告的胁地现象,被告的行为显然不妥。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光平将种植在临原告责任田一侧的花椒篱笆铲除。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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